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在宁晋县新308线与老308线交叉口,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87***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214.53mg/100ml。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来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40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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