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现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50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马自达牌轿车(车牌照为冀A*****),行驶至安平县西马路与丝网街交叉口时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崔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欣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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