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家属楼**室。2015年12月4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闫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石闫路29公里处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崔某某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家属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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