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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家属楼**室。2015年12月4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闫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石闫路29公里处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崔某某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家属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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