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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苏E*****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0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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