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苏E*****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0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