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深州市贸易城仿古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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