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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B*****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滦南县古柳线潘家戴庄村时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2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姚学东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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