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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49分,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渠北路与廉西大街西5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其闯卡被破胎后将车停至路边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时,崔某某拒不配合,后被带至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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