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4********,汉族,大专文化,山海关区**局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A1**的小型轿车至山海关区石河东路侯庄村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1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6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