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0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6时0分,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行唐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与龙州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1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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