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隆化县***镇街南头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7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某、尹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查获经过、;8、认罪认罚具结书;9、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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