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865H7号小型轿车,沿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葡萄架乡贺村路段时,撞到在道路北侧赵某某停靠路边的鲁RA8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 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崔某某受伤,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某妻子杨某某报警,兰考县东方医院到现场后将崔某某拉走救治,后交警勘查现场后赶到东方对崔某某抽取血样, 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崔某某血样(编号: W1935065)检出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经事故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崔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双方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诊断证明书、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3.被害人赵春霞、杨红梅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7.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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