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城**单元**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对崔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崔某某带至洋浦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高远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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