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舞钢市尚店至王店公路由东向西行至平河村棠树洼组路段时,与周宏伟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周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崔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霞
2020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