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司机,暂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违规储存、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5时许、29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的牌号为苏E5****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苏州市城市快速道路上运输汽油,共计3000余升。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城北西路某地铁工地装载汽油驶离工地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甲、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制作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运输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磊
2019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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