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医院对面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蒙K**号尼桑牌轻型栏板货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通往苗家营村南北走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苗家营变1#主干线电线处,与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袁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牌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某与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崔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59.28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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