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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牌小型轿车,进入明水县**时,因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扫码测温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工作人员随即报警。红旗派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崔某某有酒驾嫌疑并通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依法采取了崔某某的血液送往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测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0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崔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

2.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006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崔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宿云飞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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