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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住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五中岗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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