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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街**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小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粤S82****号牌汽车途经本市樟木头镇景福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崔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16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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