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GP****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在上蔡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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