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21时46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皇山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证人安某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三
2019年1月9日
附:
被告人崔某某栋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391****6;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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