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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5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驾驶皖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涂山大道交叉口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崔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3mg/100ml。14时6分,崔某甲被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李勤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872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协商结果确认书》《证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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