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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58********,回族,大学文化,**厂退休职工,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曲庄路石房峪隧道出口时,未按交警指示停车接受检查,后其行驶至前方路口等信号灯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

同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5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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