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岛**酒店**饭店。2014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01时43分左右,崔某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悬挂粤G7****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660218,车架号码:*C60218)沿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康顺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崔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141mg/100ml。民警将崔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崔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69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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