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10分许,犯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超过审验期限的豫B*****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市祥符区**乡范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街北头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崔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E,暂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共三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互相印证,均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崔某某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审验期限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检察官助理:褚颜蕾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行政处罚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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