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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丰县常店镇崔花园村行驶至常店镇侯庄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51.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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