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大学文化,沂南县**实验小学教师,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小区**号楼。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花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芙蓉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6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