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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11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5时35分,崔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F****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满城区张柔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六间房村北弯道处,与张某某驾驶的冀F****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崔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崔某某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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