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区**队**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驶至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崔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