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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新华广场西侧路段时,与纪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65.4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19年10月6日,崔某某与纪卜文达成协议并取得纪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23日崔某某提供网上追逃人员线索,根据线索新乐市公安局邯邰中队于2019年11月25日晚9时许,将在逃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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