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路**排**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庄**单元**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崔某某的执法视频,被告人崔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崔某某供述,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卷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