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4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1月28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建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龙腾路与建设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