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公司院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沧海路与人民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26mg/100ml。后送至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至沧州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5.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公司院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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