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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22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怀远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5F***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处。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晶晶

检察官助理邱  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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