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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甘AP5***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61.2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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