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甘AP5***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61.2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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