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被告人崔某某将洮南市**镇居民任某某的B2型驾驶证件照片变造自己的照片,2020年5月26日晚22时许,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洮南市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 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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