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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崖,现住西宁市城东区**镇**苑**号楼**单元**室。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汽车站附近捡到证人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被告人崔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之前被注销,其便于2019年9月中旬,在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将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变造该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同年12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行至城中区长江路时被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刑事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唾液检测报告、案件移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情经过、崔某某行驶证复印将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扣留拖移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青海省罚没(物)款收据;3.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崔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424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704****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0份;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光盘5张。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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