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三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为了偿还自身巨额债务,在未实际承包到**核废料处理**子项目基地土石方工程的情况下,通过与被害人孟某某签订虚假《土石方工程联营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4.6万元,后逃匿。
二、2017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为了偿还自身巨额债务,在未实际承包到**核废料处理**子项目基地土石方工程的情况下,通过与被害人贾某某签订虚假《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后逃匿。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骗取被害人孟某某、贾某某共计人民币9.6万元。破案后,全部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21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崔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仲鹏
检察官助理:李燕茹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889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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