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别克轿车行至寿光市圣城街道崔家村中心街,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交警驾驶的鲁*****警执勤警车,想逃离现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2019年10月15日,经寿光市物价认证中心出具鉴定,鲁*****警车辆损失价值5934元。2019年9月29日,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宪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