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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1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重庆大学**中心员工(事业编),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松林村**号,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小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民警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接受指令到本市渝中区支援国庆安保维稳工作,负责在渝中区小什字小商品批发市场轻轨线6号出入口处执行勤务。当晚19时51分许,因为人流量增大,为了进一步控制人流,执勤民警将轻轨站出入口处的警戒带往后延伸。19时5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未绕至控流警戒带末端排队等候进入轻轨站,而是径直跨越警戒带前往轻轨站入口,民警徐某某发现后对其予以制止并推出警戒带,告知其不能跨越警戒带。被告人崔某某妻子石某某发现后不听民警劝阻,拉着崔某某第二次跨越警戒带试图前往轻轨站入口,被徐某某再次阻拦。二人因不满民警徐某某的阻拦遂对其进行辱骂,石某某进而与徐某某发生抓扯并将其推倒在地,徐某某因故对石某某采取约束措施。此时被告人崔某某再次冲过警戒带,挥拳殴打徐某某,用脚踢踹徐某某肚子,随后崔某某被民警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控制制服。20时许,石某某拨打110报警称被警察无故殴打,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朝天门派出所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党员身份证明、警员身份证明、警察证、执行公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辩护人姚某某(联系电话**);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二十七页、光盘四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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