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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扶余市公安局西北街派出所工作人员高某某、刘某某在辖区“**饭店”屋内处理警情过程中,辅警刘某某在核对违法行为人崔某某身份时,遭到崔某某殴打,崔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又对“**饭店”老板李某某殴打,被工作人员高某某、刘某某带离,在带离、约束醒酒期间,崔某某无故对派出所工作人员侮辱、谩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松原市公安局110受理单、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对执法人员殴打、谩骂,故意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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