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0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家中独自饮酒后,来到他家南侧的万某某苹果代办点对收购商彭某某进行辱骂,彭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接警后,庄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潘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处警。向彭某某夫妇了解完情况后,到崔某某家门口向其了解情况时,崔某某污言秽语乱骂,手乱指乱扰,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刘某某叫其手不要胡扰,崔某某不听劝阻,以民警打他为由,在刘某某的右胳膊上打了两巴掌一拳,接着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崔某某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崔某甲等人劝回家中醒酒,民警遂离开现场。民警离开后,崔某某又从家中出来,到万某某的苹果代办点辱骂彭某某,并撵着要打彭某某,被万某某等人拉住没有打到。彭某某遂再次报警,民警刘某某、潘某某再次赶到现场将崔某某带至**派出所约束醒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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