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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住******一自建房。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22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15时、2019年3月19日15时、2019年3月20日15时,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共三次在其位于******队自建房家中一楼的一房间内为吸毒人员杨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2019年10月25日,杨某甲向河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举报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4日,龙川县公安局对正在河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崔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2、2020年2月4日9时许,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第12监仓的被告人崔某某看见崔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与邓某某(另案处理)站起身围过去,并用脚踹了谢某某两下。谢某某误以为是崔某乙踹的,便和崔某乙扭打在一起,邓某某见状拳击谢某某的头部并用手臂勒住其脖子,崔某某则拳击谢某某的头部、左腰等部位,同时用脚踹谢某某,期间还叫黄某甲(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殴打谢某某,并从监仓内水池旁的平台拿了三个1.5升装满水的塑料瓶子扔到床上,与黄某甲、邓某某各拿一个瓶子砸谢某某。崔某乙、崔某某、黄某甲、邓某某被赶来的管教民警训斥后才停止殴打谢某某。而在谢某某起身后,崔某乙、崔某某又对谢某某拳打脚踢,其中崔某某在管教民警打开监仓门叫谢某某出去时还用脚踢了谢某某一下。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者崔某乙、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容量1.5升可乐饮料塑料瓶(装有水,瓶身无标签);2.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转递函、立案决定书、河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戒毒文书、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崔某乙、邓某某、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陈某甲、刁某某、饶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粤东【2020】临鉴字024号、025号、026号、027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伙同他人采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612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关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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