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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11月25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街**号楼**室,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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