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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06年8月29日被山东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因赌博,于2006年8月29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8月1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5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马某某、张某甲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

2.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苏某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马某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张某乙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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