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容留衡某某、徐某甲、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苏嘴镇育才佳苑在建小区工地自己住的工棚内,容留衡某某、余某某、徐某乙一起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毒。
2、2016年7、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苏嘴镇育才佳苑在建小区工地自己住的工棚内,容留徐某甲、黄某某起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毒
3、2016年7、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苏嘴镇育才佳苑在建小区工地自己住的工棚内,容留黄某某吸食冰毒。
4、2016年8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区苏嘴镇育才佳苑在建小区工地自己住的工棚内,容留衡某某、徐某甲、余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毒。
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崔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徐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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