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723号
被告人崔林,男,1984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1010343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工作,住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曙光村八组23号。被告人崔林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后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崔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崔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林,听取了被告人崔林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先后3次在自己的苏GA7162货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二波、贺海洋、吴亚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江苏省灌云县客运站南面300米的停车场自己的苏GA7162货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二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5月3日晚上,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万方板业厂内自己的苏GA7162货车里,容留吸毒人员刘二波、贺海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5月4日下午,在江苏省灌云县深海高速灌云服务区自己的苏GA7162货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二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5月6日晚上,在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九润路6号南侧路边自己的苏GA7162货车内,容留刘二波、贺海洋、吴亚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崔林于2020年5月11日在204国道杨集路段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二波、贺海洋的证言;
3.被告人崔林的供述;
4.上海科翎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林提供场所,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林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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