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3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崔某某、吸毒人员张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后崔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44号院4单元202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检测,崔某某、张某某尿检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指定管辖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检报告等;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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