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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东丽区**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租赁天津市东丽区**园小区**门**号及**门**号日租房后,多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同年5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街**饭店内发现被告人崔某某有吸毒嫌疑并将其抓获,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崔某某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元冰凌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补充材料三页。

3、光盘七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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