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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豪仔”,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廉江市**路**号**名园**栋**房。2016年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廉江市**路**号**名园**栋**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连某某吸食毒品。

一、2019年12月1日18时许,吸毒人员连某某窜到被告人崔某某家中。期间,连某某征得被告人崔某某的同意后拿出1小包毒品海洛因,并将部分毒品海洛因混入矿泉水内,接着用注射器将毒品海洛因注射进体内。被告人连某某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以烘烤的方式吸食完毕。

二、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连某某携带1小包毒品海洛因窜到被告人崔某某家中后,使用注射器将毒品海洛因注射进体内。被告人连某某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以烘烤的方式吸食完毕。

三、2020年1月1日20时许,连某某携带1小包毒品海洛因窜到被告人崔某某家中,被告人崔某某以烘烤的方式、连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

四、2020年1月2日20时许,连某某携带1小包毒品海洛因窜到被告人崔某某家中,被告人崔某某以烘烤的方式、连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连某某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一直在被告人崔某某的家中逗留。至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崔某某及连某某,并当场扣押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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