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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女,吉林省通化市人,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平房。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魏某某、朱某某在经营的廊坊市广阳区**路**足道店内容留宋某某、周某某为店内顾客提供口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1证人计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1同案犯魏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账册一组、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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